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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日期: 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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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等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101日至202212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一、适用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101日至202212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二)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四)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执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46 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1.预缴申报

第一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相关行次填报税前一次性扣除情况。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设备、器具购进情况,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 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 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其具体信息。填报完成后,将“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 行第5 列)同步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6 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并填写具体信息,申报系统将同步自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6 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第二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7 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申报系统自动填报相关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

  2.年度申报

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版)》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栏次。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46 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23 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 年版)》;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六)《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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