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在注册资本缴足期限、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股东权责、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补亏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新公司法明确了全体股东认缴出资的年限,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这一规定,会影响企业诸多涉税事项的处理。 一、借款利息税前扣除 新公司法对企业认缴出资期限进行了约束,“锁死”了企业对外借款利息的扣除审核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明确,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结合新公司法和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对外借款利息扣除的时间,从“认缴制”期限较为宽松的阶段,正式进入“最长5年宽限期”的阶段。 从实务角度分析,企业实缴出资工作,一般由董事会办公室或企业行政主管人员负责。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等工作,一般由企业财务部门管理。新公司法实施后,企业董事会办公室或行政主管人员,应该与财务部门负责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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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不仅是月度、季度申报并行的叠加期,而且是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集中落实的“大征期”。这几个月,涉及经营主体范围较广,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无论申报所属期是按月还是按季,都要进行纳税申报。在“大征期”内,纳税人不仅要处理多个税种的申报,还可能涉及财务报表报送、城乡居民医保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纳、发票代开等业务办理。正因为涉及对象广、业务种类多、优惠政策多,广大纳税人对“大征期”的关注度非常高。面对2024年1月首个“大征期”,纳税人有必要在总结2023年经验的基础上,提前了解与自身业务有关的涉税事项的办理时间和具体要求,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办税缴费效率。 企业所得税汇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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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我们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4年1月13日 附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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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02日,根据《关于2023年"羊城税先锋"十佳党支部、优秀税务师党员推荐评选结果的公示》,中共广州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委员会表彰一批成绩显著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税务师党员。其中,广东中海粤会计师(广州中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党总支被评为"羊城税先锋"十佳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张仕敏同志被评为优秀税务师党员。 中海粤党总支和党总支书记张仕敏同志获得本次荣誉,既是市行业党委对中海粤党建工作的肯定,也是对我所未来工作的一剂“强心针”。我所将继续坚持以党建引领为导向,并以此为契机,立足新起点,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活动载体,树立优秀党员标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为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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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数字政府建设有关要求,加快适应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发展形势,规范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管理,进一步提升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有关规定,在中央单位财政电子票据核销试点工作取得较好成果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核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的重要意义实现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是适应信息化发展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必然趋势,既有利于对财政电子票据全生命周期的智能化监管,解决人工抽查随机性和工作量大的问题;也有利于提高财政电子票据的核销比例,做到应核尽核,提升财政电子票据核销规范化管理水平。按照《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要求,在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目前,财政电子票据已基本实现改革区域全票种全覆盖。但是,大部分地区财政电子票据核销仍参照纸质票据核销管理制度,采取线上人工核销的方式,尚未实现自动核销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令第104号“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的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应进一步深化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动实现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二、规范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管理(一)财政电子票据核销概念。财政电子票据核销是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通过财政票据管理系统,运用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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