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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后续计量模式,分别为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企业可以选择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一般情况下,如果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②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需要说明的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其所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如下:(一)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1.取得时:①外购取得:借:投资性房地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②自行建造取得:借:投资性房地产贷: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在建2.折旧或摊销时:借:其他业务成本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3.取得的租金收入:借:银行存款等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投资性房地产计提减...
发布时间: 2023 - 09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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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3日,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胡坚、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助理、行政信息部主任刘静、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委员薛德婉、陈东、孙振萍、袁江海莅临广东中海粤会计师事务所指导交流,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小事务所发展委员会领导们实地参观广东中海粤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场地及党团活动室,了解我所的基本情况,并对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未来发展的方向和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进行深度的交流。调研会开始,广东中海粤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陈学明首先对调研组莅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导们长期的关心和指导表示衷心的感谢。总经理陈学明首先对广东中海粤的业务发展状况、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公司人员情况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介绍,双方就我所党建工作、人员培养以及未来战略规划展开深入的交流和探讨。其中,在党建工作方面,总经理陈学明提到我所始终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强化党的政治引领和政治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组织核心作用。紧接着,总经理陈学明提出了我所现阶段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瓶颈、说明了事务所未来发展方向、以及支持和引导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够更好地优化事务所选聘机制。  审计档案的归集对于事务所开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调研会过程中,我所詹经理介绍了审计电子资料的归档情况,主要是以我所发明的专利,再结合实体的硬盘装置进行审计业务电子资料...
发布时间: 2023 - 09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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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为了支持南沙区内企业的发展,南沙区政府相继出台了多项促进科技企业的利好政策,高额的奖补一项接着一项,你的企业拿到补贴了吗?专精特新百万补贴你能拿多少?  南沙对从广州市以外迁入本区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享受广州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扶持引进奖励。对通过企业评价认定的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家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扶持。最高奖励5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有这些  1、对广州市以外迁入本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给予50万元的落户奖励。  2、对本区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最高给予30万元的奖励。  3、对从广州市以外地区新落户本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首次由本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广东省科技厅受理的区内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4、对本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并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额外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认定奖励。  5、支持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首次成为“四上企业”的,在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落户奖励的基础上,再额外给...
发布时间: 2023 - 09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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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三、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
发布时间: 2023 - 09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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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2023年8月28日
发布时间: 2023 - 08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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