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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度国家火炬统计、广东省高企运行监测平台统计和企业研发投入统计等工作,2019年1月8日下午,在广州市白云区白云电电气科技大厦三楼会议室举办了由广州白云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举办的“高企统计及研发费用归结培训”会议。参会人员有科技创新发展科科长黎先生,科工商信局的刘秘书长以及约200多家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代表人员。广东中海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审计规模和影响力名列前茅的事务所,负责此次研发投入项目的培训工作,主讲人为广东中海粤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经理甘平利。 培训会议第一部分讲解了部署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工作,明确企业必须填报的统计包括哪些,各项统计对企业的直接影响以及统计的注意事项和时间节点等。第二部分是关于统计平台培训,讲解了国家科技部火炬统计以及广东省科技厅企业2018年下半年运行情况登记填报说明。第三部分则是由我所高级审计经理甘平利进行的研发投入的培训,讲解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核心,介绍企业应如何归集研发经费以确保企业享受政策红利。特别是2016年度的高新技术企业即将面临高企复审重新申报, 2017年度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在今年接受抽查,企业研发投入归结更是高企申报重要环节。此次培训会中,与会企业代表热情高涨,会后纷纷踊跃地向甘经理咨询,甘经理也一一为大家解答疑问。广东中海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广东省科技厅指定高...
发布时间: 2019 - 0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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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最新精神和指令,广州市税务局开展财税政策研讨会,鼓励政府各部门积极行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创新创业,招商引资,和江浙互动学习,振兴实体经济。广东中海粤会计师事务所陈学明作为广州市税务局特邀财税顾问,代表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勇于建言献策,倡议大力支持和发展科技型企业,为减轻企业负担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发布时间: 2018 - 1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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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现就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二、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
发布时间: 2019 - 02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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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6日,广东中海粤会计师事务所岳雪威接受广州电视台的采访,介绍了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机构合并后为事务所发展带来的便利。岳雪威接受采访时表示:新办企业可以享受“套餐式”升级服务,除了对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存款账号报备、税种鉴定、发票票种核定等既定事项外,还可以把社保费登记和费种核定一并办了,不用再去社保窗口办理,真是省事又省心,实实在在的为纳税人减负。改革每向前推进一步,纳税人的获得感就增进一分。税务机构改革能够有效降低征纳制度性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实现财政、企业、个人等多方共赢。自媒体、朋友圈也大量转载了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机构改革纪实情况(详情请看以下链接),赢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我所同样为广州税务部门的改革发展点赞。http://www.gd-n-tax.gov.cn/gdsw/gzsw_swyw/2018-08/27/content_1a97afb7007047a39f886abd381f57ee.shtml?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发布时间: 2019 - 01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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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有针对性地印发了一系列关于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法规,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等文件,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中,收入和成本的确认、外币折算、负担税款、取消备案等方面作出了严格规定,给纳税人带来了更高的税法遵从风险。  收入确认的风险  股权转让收入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含了货币和非货币,如何理解“对价”也许会成为税企双方争议的问题,而作为税务部门多倾向于考虑公允价值的概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是以工商登记日为准,还是以外经贸委的批准证书变更日期为准等具体问题并没有作进一步说明。一般理解,非居民企业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双方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需要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批准证书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另外,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有关备案的规定,似乎有将工商登记日作为最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含义在里面。实践中,注意与税务主管部门沟通,规避收入时点确认的涉税风险。  另外,股权转让双方如有关联关系,且认定股权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通常会结合境内居民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
发布时间: 2019 - 02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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