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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1日财政部令第86号发布 根据2019年1月2日《财政部关于修改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前款规定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实行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机构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统筹财政部门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
发布时间: 2022 - 07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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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 各级国有...
发布时间: 2022 - 07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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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法释〔2018〕15号  为公平、公正、高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第二条  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  人民法院查明前款规定事项需要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通知其提交;拒不提交的,可以强制提取;对妨碍强制提取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查明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需要审计、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审计、鉴定。  第四条  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除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外,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议价结果。  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价。  第五条  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
发布时间: 2022 - 0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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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2日发布 财政部令第47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资产评估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金融企业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金融企业有关负责人与中介机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第二章 评估事项  第六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
发布时间: 2022 - 07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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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四条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第六条 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八条 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
发布时间: 2022 - 07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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