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6日,广东中海粤会计师事务所岳雪威接受广州电视台的采访,介绍了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机构合并后为事务所发展带来的便利。岳雪威接受采访时表示:新办企业可以享受“套餐式”升级服务,除了对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存款账号报备、税种鉴定、发票票种核定等既定事项外,还可以把社保费登记和费种核定一并办了,不用再去社保窗口办理,真是省事又省心,实实在在的为纳税人减负。改革每向前推进一步,纳税人的获得感就增进一分。税务机构改革能够有效降低征纳制度性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实现财政、企业、个人等多方共赢。自媒体、朋友圈也大量转载了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机构改革纪实情况(详情请看以下链接),赢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我所同样为广州税务部门的改革发展点赞。http://www.gd-n-tax.gov.cn/gdsw/gzsw_swyw/2018-08/27/content_1a97afb7007047a39f886abd381f57ee.shtml?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发布时间:
2019
-
01
-
01
浏览次数:2449
近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有针对性地印发了一系列关于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法规,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等文件,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中,收入和成本的确认、外币折算、负担税款、取消备案等方面作出了严格规定,给纳税人带来了更高的税法遵从风险。 收入确认的风险 股权转让收入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含了货币和非货币,如何理解“对价”也许会成为税企双方争议的问题,而作为税务部门多倾向于考虑公允价值的概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是以工商登记日为准,还是以外经贸委的批准证书变更日期为准等具体问题并没有作进一步说明。一般理解,非居民企业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双方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需要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批准证书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另外,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有关备案的规定,似乎有将工商登记日作为最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含义在里面。实践中,注意与税务主管部门沟通,规避收入时点确认的涉税风险。 另外,股权转让双方如有关联关系,且认定股权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通常会结合境内居民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
发布时间:
2019
-
02
-
28
浏览次数:3611
2017年,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要求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2月,财政部发布《与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标志着政府会计改革已“近在眼前”。 近期,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已着手组织开展政府会计相关制度衔接工作。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单位都将该项工作委托给单位财务人员,特别是具体负责会计核算的人员。然而,多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表示,对此项工作感到迷茫,甚至一筹莫展。我们需要思考的是,为什么对于基本原理较为简单的政府会计制度,广大财务人员却感到非常艰难呢?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单位财务人员需要进一步厘清政府会计改革的本质。所谓政府会计改革,改的不仅仅是一项会计核算的“游戏规则”,更重要的是在管理意识、业务流程和内部治理水平方面进行改革。 对单位负责人管理意识的冲击 政府会计改革的核心,是由原来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制度体系,变革为“双基础”“双分录”“双报告”的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相互分离又互相衔接的会计制度体系。虽然从表面上看,仅仅只是由于会计基本假设变化导致的会计核算体系变化,但是在会计假设前提变更的背后,是对单位负责人管理意识的冲击。 例如,在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财务会计体系下,行政事业单位实现了全成本核算。资产的折旧需计入日常费用核算,意味着以前“占山为王”“多拿多占”配置资产的观念会导致“占有资产越多,相应...
发布时间:
2019
-
02
-
28
浏览次数:5636
企业购置已使用固定资产,近年国家出台了不少政策,但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增值税处理 例:2017年3月,一般纳税人甲建筑公司从一般纳税人乙建筑公司购买一台已使用过的建筑设备,乙公司该设备购买于2015年。 1.乙公司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乙公司销售该设备是否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税办法及纳税人销售旧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又明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观点认为,营改增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发布时间:
2019
-
02
-
28
浏览次数:4249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全国推开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套表格、一口办理”, 优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程序,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商务部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三款:“备案机构自取得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的备案信息时,开始办理备案手续,并应同时告知投资者。”二、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删除第二款中的“登记前或”。三、删除第八条第一款中的“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并将该款第(三)项中的“或全体发起人”修改为“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四、删除第九条。五、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后,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
发布时间:
2019
-
02
-
12
浏览次数:3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