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国家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企业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专精特新”企业进行培育和扶持,快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01 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对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02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 03 制造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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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3年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每年7月申报期申报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这是税务总局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过程中,响应纳税人诉求办实事解民忧促发展的重要举措。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专项优惠政策,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基式优惠方式的一种。通俗来讲,就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除可以按实际支出的金额扣除外,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多扣除一定比例,从而实现对企业研发行为的激励促进。企业研发投入越多,所减免的税款也就越多。近年来,国家聚焦创新发展,紧扣广大经营主体所需所盼,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化上做足了文章。一方面是政策力度不断加大,体现在扣除比例的提升和受益主体范围的扩大。另一方面是享受政策时间提前,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允许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2022年,将这一举措制度化、长期化;本次,又在之前的基础上新增7月预缴申报时也可享受这一政策。此次优化措施的出台,是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主题教育要求、积极推动成果转化的生动实践。据悉,前期税务总局在大兴调查研究过程中,收集到企业希望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享受时点的诉求,并针对诉求开展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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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日报讯 (记者叶青)6月25日记者获悉,在广州开发区近日举行的2023年第二季度重大项目集中动工签约活动上,该区出台全国经济开发区首个、粤港澳大湾区首个区县级新型储能专项政策——《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推动新型储能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此次发布的《措施》突出六大亮点,即支持项目投资建设,推动企业协同集聚发展,释放企业创新活力,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支持制发储用一体化发展,强化金融支撑。 在支持项目投资建设方面,《措施》将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优质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1亿元。对在政策有效期内落户该区,在本区租用办公用房、厂房且自用的,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优质企业,给予50%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另外对重点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大力度支持。 在推动企业协同集聚发展方面,《措施》促进“光储端信”(太阳能光伏、新型储能电池、重点终端应用、关键信息技术及产品)深度融合和创新应用。政策有效期内,将每年遴选不超过10个示范应用项目,每个项目最高给予20万元扶持。同时,支持新型储能特色产业园区,政策有效期内每年遴选不超过3个新型储能示范园区,每家最高给予50万元运营扶持。 在释放企业创新活力方面,该区鼓励新型储能企业开展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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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自2023年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每年7月申报期申报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专项优惠政策,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基式优惠方式的一种。通俗来讲,就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除可以按实际支出的金额扣除外,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多扣除一定比例,从而实现对企业研发行为的激励促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可在10月份预缴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最新的公告发布后,将在原先的基础上,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对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允许其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对7月份、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负责人表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到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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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企业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3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明确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今天带你了解: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判定标准】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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