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激励研发税收政策的路径选择
日前,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指出,现代化产业体系是现代化国家的物质技术基础,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强物质支撑。
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科技创新是关键。当今世界,国际竞争的实质是以经济和科技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较量,研发创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西方国家关于研发激励的理论研究和政策实践起步较早,相对更为完善,形成了有利于研发创新的制度体系;我国关于研发激励的理论研究和政策实践起步较晚,近年来虽然在各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但尚未构筑起稳定完备的激励研发税收政策体系,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我国已初步建立激励研发的税收政策体系
我国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并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国家的优先战略。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几大税种均有激励企业创新的优惠政策。例如,增值税方面,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待遇;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方面,非营利机构的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现金奖励减按50%并入工资薪金,股权奖励暂不征税。相对而言,企业所得税方面,针对研发创新的税收优惠形式更丰富、激励效果更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可以分为税基式优惠和税率式优惠。税基式优惠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为代表;税率式优惠则体现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采取适用15%的优惠税率中。
在我国当前激励研发的税收政策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优惠政策的应用范围最广、减税幅度最大、改革程度最深。2018年,国家将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2021年,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2022年,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2023年,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并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同时,研发费用的可范扣除围也在不断扩大,专家咨询费、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等项目被逐渐纳入到可扣除的范围内。此外,实施清缴核算方式改革,企业每年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而不必等到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政策红利。总的来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不断优化,持续激励企业创新。
可喜的是,近年来,在多项激励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创新能力稳步提升。从投入的角度看,研发经费支出呈现快速增长趋势。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研发投入金额首次突破2万亿元,达到2.2万亿元;2021年上升至2.8万亿元;初步测算,2022年我国研发经费支出将突破3万亿元大关。比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布的数据,我国的研发投入金额位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从产出的角度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指出,中国自2011年起便成为了全球专利申请数量最多的国家;2021年中国的有效专利数量高达360万件,仍位居世界第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全年授权发明专利79.8万件,中国申请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7.0万件,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途径提交外观设计申请2558项。
虽然我国的创新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但我国的创新质量仍然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2022年,中国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为79.8万件、280.4万件和72.1万件。由于发明专利更能代表创新水平,而其占比仅为18.4%,因此专利数量的上升难以同比拉动创新能力的提高。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2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指出,近五年来我国发明专利的实施率处于48.0%和50.7%之间,呈现波动下降趋势。企业出于享受政策优惠的动机,有快速申请更多专利的倾向,但对专利的应用价值和维持成本缺乏考量,导致专利成果难以被运用到实际生产中,无益于我国创新水平的长久提升。
发达国家高度重视专利盒制度
当今世界,综合国力竞争的决定性因素是科技创新能力。各国纷纷出台鼓励研发的税收政策,其中,专利盒制度是税率式优惠的典型代表。
专利盒制度一般被认为发源于1976年的爱尔兰。专利盒制度是针对专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组合,适用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交易和商业化运用以及侵权取得的赔偿等收益中的合格收入,大部分国家认定的收入范围包括专利许可收入、专利转让收入、专利内嵌收入等。例如,荷兰对专利收入适用5%的优惠税率,这意味着和其他所得相比,专利收入的税收负担更轻;要求“在专利商业化产品的收入中必须有30%以上属于专利权转化”,以此规范合格收入的认定,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和商业化运用。
从实践来看,专利盒制度作用于研发成果运用环节,对研发产出商业化起到较好的激励作用,可以促进企业在研发时综合考虑应用成本、应用价值等因素,进行高质量研发。但是,由于专利盒优惠集中于知识产权的合格收入,而且对中途失败的研发不给予减免税待遇,导致很大一部分企业难以享受到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政策适用范围相对较窄。
相比专利盒制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研发支出可以起到更直接的激励作用。而且,无论创新成果能否落地,企业在研发阶段的税收负担都会降低,有助于企业更积极地开展研发活动。值得注意的是,该政策对研发支出和创新数量的提升可以起到较好的激励作用,但可能会使企业重视创新投入而忽视创新产出。此外,该政策虽然会吸引跨国公司在本国进行研发活动,但由于专利流动性较强,最终研发出的专利成果可能会被实行专利盒制度的国家所吸引,进而到实行专利盒制度的国家注册专利。
因此,为促进创新数量和质量的同步提高,实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专利盒制度的协同互补尤为重要。
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专利盒制度
目前,我国类似专利盒制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但是从整体来看,缺乏协同效应,相关激励研发的税收政策亟须进一步完善。
首先,我国的专利盒制度没有将商标、域名、技术秘密等创新成果纳入其中,而且缺乏对专利内嵌收入的税收调节,无法提高企业推动专利商业化转化的积极性,难以广泛提高创新产出的收益。
其次,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针对的是符合条件的所有收入,难以对知识产权收入起到差异化调节作用。由于高质量专利收入难以获得充分的税收政策引导,再加上前期研发投入往往较大,企业可能没有足够的动力进行高质量专利的研发和转化,而高质量专利恰恰是创新水平提升的关键。因此,目前的创新激励税收政策可能难以达到政策预期。
最后,我国专利盒制度对科研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不足,在国际比较中缺乏竞争力。大部分国家在采用专利盒制度后,专利产品适用的有效税率普遍低于10%,其中,荷兰以5%的低税率吸引大量的专利技术转移。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技术转让所得适用的税率为0至12.5%。优惠力度不足可能导致在我国投入研发的企业转而将研发成功的产品和技术带到低税率国家去申请专利。专利产品和技术的流失将不利于我国科技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因此,我国应该逐步将税收优惠模式的改革重点从税基式减免转向税基式优惠与税率式优惠并重。税基式优惠主要关注企业的研发投入,但这并不能直接保证创新的质量和效果。相比之下,税率式优惠更具针对性,能够更好地激励企业关注创新活动的实质性成效。
一方面,进一步扩大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范围。当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将“内嵌使用所得”和“软件产品”纳入专利盒制度的优惠范围,但是我国仍然只对特许使用所得、资本利得和软件版权提供优惠政策。建议在技术转让优惠范围中增加“软件产品”以及“嵌入使用所得”,并将嵌入的知识产权限于发明专利,以激励我国高质量发明专利的快速转化及应用。另一方面,加大我国专利盒制度的优惠力度,进一步降低我国技术转让的所得税税率,增强我国专利盒制度的国际竞争力。
(来源:中国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