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捐赠支出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捐赠途径:一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二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这两种捐赠途径都能按规定税前扣除。
捐赠票据:取得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对于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可以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二、会计处理
1. 企业对外捐款: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银行存款
2.企业采购防护用品发放给员工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3.物品捐赠支出账务处理:
第一种情形:增值税视同销售(不给特殊政策)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外购不含税价×税率或自产产品对外销售批发不含税×税率)
第二种情形:增值税不视同销售(免征增值税的特殊政策)
借: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购买时进项税额转出/自产产品按照销售比例分摊部分进项)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含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