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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日期: 2019-02-12
浏览次数: 2336

【事项描述】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报送资料】

1.清算方式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报送:

【办理渠道】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电子档案


1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2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3

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






4

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原件






5

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复印件







6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原件






7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复印件







8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10

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原件






11

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复印件







12

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






13

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复印件







14

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






15

房地产销售明细表






16

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 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17

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 用有关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18

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






19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原件






20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






21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22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 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 用)》







23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从事 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对于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对于符合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3.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4.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新疆税务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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