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入总额的构成: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包括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1、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不征税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不征税收入明细
1、财政拨款
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01行政事业性收费
指依法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02政府性基金
指企业依法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四、不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① 国家投资
② 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五、注意事项
1、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