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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认定中“收入”相关内容介绍

日期: 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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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一)产品收入

产品收入是指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的销售收入。

(二)技术性收入

1.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

技术服务收入是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是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三、总收入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四、申报高新技术产品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 纸质材料

提供的纸质材料包括:

1、《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反映企业申报的产品及其核心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00-300 字说明。

4、反映知识产权的材料:申报产品有关的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非自主专利的专利权转让合同证书等相关材料。

5、反映产品的证明材料:经政府部门授权的检测报告、生产许可或销售发票(用户使用报告、产品出口合同)等。

6、产品及其生产过程涉及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需要提供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测报告或相关文件。

7、产品市场前景预测分析报告:从产品技术水平、产品市场占有率分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符合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叙述。

8、反映产品技术水平的材料:科技成果鉴定、产品获奖证书。

9、反映企业的管理:质量体系认证的须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0、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企业上年度损益表、企业上年度现金流量表。

11、反映企业创新能力:企业承担政府科技项目立项证书。

12、其他证明材料

其中2~6 为必须提供的佐证材料;7~12 的附件材料。

(二) 电子文件

申报单位电子文件包括:《申请表》和《申报单位汇总表》。

1、《申请表》用于申报产品的填写,每一件产品填写一份《申报表》。

2、《申报单位汇总表》要求将本单位申报的所有产品按要求汇总。

3、电子文件只需提供word 格式的《申请表》和Excel格式的《汇总表》,佐证材料和附件材料可不录入电子文件。每一个申报单位将电子文件打包在一个文件夹并以“XX 单位高新产品申报材料”命名。申报企业可将电子版的《申请表》和《申报单位汇总表》发到所在地级以上市高新技术产品申报联系人邮箱中。

 

五、高新技术产品的申报条件

(一) 凡在广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的产品及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均可申报。

(二) 申报的产品应经过国家授权部门的认定或经市场检验并得到认可的新产品。

(三) 申报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明晰,产品技术成熟、市场潜力大,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四) 产品及其生产过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一)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税收优惠。

(二)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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