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事项描述】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报送资料】
序号 | 提交资料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电子档案 |
1 |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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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土地使用权证或购地合同、发票等证明土地使用权属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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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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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新疆税务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9〕 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