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应办理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申报。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出租等用途且已达到主管税务机关旧房界定标准后,又将该旧房对外出售的,应办理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申报。
【报送资料】
1.适用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报送: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电子档案 |
1 |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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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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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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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报送: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电子档案 |
1 |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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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文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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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新疆税务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