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应办理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报送资料】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电子档案 |
1 |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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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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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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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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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新疆税务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