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政策持续推动下,PPP模式站上风口。而水利行业相对而言属于社会资本参与程度较低的行业。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明确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201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专门针对重大水利工程如何引入社会资本做出了具体政策安排。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明确要求在包括水利行业在内的公共服务领域,广泛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水利投融资创新力度,积极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扩大水利投资来源渠道,加快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应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灵活采用BOT、BOOT、BOO、TOT等模式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主要涵盖了六大领域:国家水网重大工程、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流域防洪工程体系建设、河湖生态保护修复、智慧水利建设。

(一)PPP项目合同的特征和条件
PPP项目合同应满足“双特征”和“双控制”。
1. 特征
双特征:
(1)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2)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2. 条件(同时满足)
双控制:
(1)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
(2)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二)相关账务处理
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含建设和改扩建)或发包给其他方等,应当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如果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如既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运营服务、维护服务)的,应当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1. 建造期间
(1)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和成本
借:合同资产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合同履约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2)对金融资产模式和混合模式,确认融资成分的影响
借:合同资产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等
(3)确认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借:PPP借款支出
贷: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4)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对无形资产模式和混合模式
借:无形资产
贷:合同资产
PPP借款支出
提示:
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混合模式”)。
2. 运营期间
(1)确认运营服务收入和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合同履约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2)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无形资产模式和混合模式)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3)确认融资成分的影响(金融资产模式和混合模式)
借:合同资产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等
提示:
确认融资成分的影响时,要计算实际利率。
实际利率:使在合同开始日各项履约义务确认的收入现值等于各期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
(4) 在拥有收取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将合同资产转为应收款项(金融资产模式和混合模式)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资产
(5)从政府方收到款项(金融资产模式和混合模式)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3. 运营期间维护服务
(1)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借:合同资产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合同履约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2)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预计负债
或: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财务费用
贷:预计负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