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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的公告,对汇算请教的主要内容、是否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可享受的税前扣除、办理时间、方式、渠道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要求。同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制定了相关解读,相关解读如下:一、《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标志着我国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新税法要求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得益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介机构、相关部门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前四次汇算平稳有序,汇算制度的稳定性和便利性不断提高。因此,《公告》在总体延续前四次汇算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纳税服务举措,并对汇算中的易错点提示提醒,便于纳税人更便捷、更准确地完成汇算。  《公告》共有十二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汇算的内容、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以及纳税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税前扣除;第五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了汇算的办理时间、方式、渠道、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受理税务机关等内容;第十条,主要对办理汇算退(补)税的流程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第十...
发布时间: 2024 - 02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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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我们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4年1月13日 附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
发布时间: 2024 - 0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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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数字政府建设有关要求,加快适应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发展形势,规范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管理,进一步提升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有关规定,在中央单位财政电子票据核销试点工作取得较好成果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核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的重要意义实现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是适应信息化发展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必然趋势,既有利于对财政电子票据全生命周期的智能化监管,解决人工抽查随机性和工作量大的问题;也有利于提高财政电子票据的核销比例,做到应核尽核,提升财政电子票据核销规范化管理水平。按照《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要求,在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目前,财政电子票据已基本实现改革区域全票种全覆盖。但是,大部分地区财政电子票据核销仍参照纸质票据核销管理制度,采取线上人工核销的方式,尚未实现自动核销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令第104号“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的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应进一步深化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动实现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二、规范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管理(一)财政电子票据核销概念。财政电子票据核销是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通过财政票据管理系统,运用互联...
发布时间: 2023 - 1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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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公告》明确,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公告》明确,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进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为过渡期。2024年1月1日起,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仍有效的车型将自动转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2024年6月1日起,不符合《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从《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撤销。 三、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 - 11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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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企业竞争的加剧,研发活动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国家进一步完善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这些政策旨在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激发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积极性,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政策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
发布时间: 2023 - 10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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