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的实施
一、新租赁准则实施时间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在实施的时间上,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准则。其他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所以所有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处理2021年1月份账务时,都必须按照新租赁准则来进行会计处理。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准则还有2017年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二、新租赁准则的主要变化
1、新租赁准则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新引入了“控制”、“已识别资产”等概念,对租赁的识别以及租赁与服务的区分制定了相关指导原则。
2、新租赁准则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新租赁准则明确规定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
3、新租赁准则调整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并与收入准则进行衔接。
4、新租赁准则完善与租赁交易有关的列报要求,丰富出租人披露的内容,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
5、承租人会计处理由双重模型修改为单一模型。为解决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明线划分及会计处理迥异带来的实务问题,新租赁准则取消了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分类,要求承租人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即采用与原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类似的单一模型。
三、对于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的新概念
新租赁准则进一步完善了可变租赁付款额、租赁发生变更等情形的会计处理,并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识别判断及会计处理作出了相应规定。
1、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需要考虑时间价值),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为拆除、恢复、复原场地等预计将发生的费用。
对承租方而言,只要是符合非短期(一年以上)和非低价值的情况,均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你可以把它理解为类似固定资产的一种长期资产权益。对除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的所有租赁,承租人需要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
2、租赁负债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而产生的支付义务,包括:应付未付的租金的现值、未来期间租赁负债的利息,因此支付租金会减少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而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会增加其账面价值。
四、新租赁准则的会计处理
(一)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初始计量
借:使用权资产(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
预付账款(租赁期开始日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预计负债(预计将发生的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等成本的现值)
2、后续计量
(1)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在建工程等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增加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
(2)支付租赁付款额时: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减少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
贷:银行存款等
(3)因重估或租赁变更等原因导致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时,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
(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初始计量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
——未担保余值(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未担保余值)
银行存款(已经收取的租赁款)
贷:融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业务不多,也可通过固定资产核算)
资产处置损益(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可借可贷)
银行存款(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2、后续计量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