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4年5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
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切实解决我国现行准则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例如,如何划分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的边界,如何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如何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如何区分按总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或可变对价的复杂合同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等),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印发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1.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等,按照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在确定处置时点以及计量处置损益时,按照新收入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确认和计量的“五步法”模型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如下:
(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合同的存在是企业确认客户合同收入的前提,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一经签订,企业即享有从客户取得与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对价的权利,同时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的履约义务。
1.收入确认的原则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客户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2.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五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3.未满足标准的合同的会计处理
(1)对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如合同已经取消或完成),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须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合同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2)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4.合同合并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①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②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③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5.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
可以参考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