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后续计量模式,分别为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企业可以选择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一般情况下,如果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②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需要说明的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其所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如下:
(一)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1.取得时:
①外购取得:
借:投资性房地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②自行建造取得:
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在建
2.折旧或摊销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3.取得的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投资性房地产计提减值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1.取得时:
①外购取得: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②自行建造取得: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贷: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在建
2.期末公允价值计量:
①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②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3.收取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来源于:中国会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