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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 扣缴义...
发布时间: 2019 - 09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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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描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应办理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报送资料】序号报送资料名称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代保管核销电子档案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2《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3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4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复印件√√【办理渠道】1.办税服务厅(场所)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办理结果】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新疆税务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
发布时间: 2019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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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描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报送资料】1.清算方式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报送:【办理渠道】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电子档案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3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4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原件√√√5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复印件√√6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原件√√√7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复印件√√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0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原件√√√11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复印件√√12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13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复印件√√14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15房地产销售明细表√√√16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 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17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 用有关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 √18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19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原件√√√20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21减免...
发布时间: 2019 - 0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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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描述】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应办理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出租等用途且已达到主管税务机关旧房界定标准后,又将该旧房对外出售的,应办理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申报。【报送资料】1.适用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报送:序号报送资料名称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代保管核销电子档案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2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3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适用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报送:序号报送资料名称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代保管核销电子档案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2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文书√√ 【办理渠道】1.办税服务厅(场所)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办理结果】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新疆税务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
发布时间: 2019 - 0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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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有针对性地印发了一系列关于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法规,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等文件,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中,收入和成本的确认、外币折算、负担税款、取消备案等方面作出了严格规定,给纳税人带来了更高的税法遵从风险。  收入确认的风险  股权转让收入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含了货币和非货币,如何理解“对价”也许会成为税企双方争议的问题,而作为税务部门多倾向于考虑公允价值的概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是以工商登记日为准,还是以外经贸委的批准证书变更日期为准等具体问题并没有作进一步说明。一般理解,非居民企业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双方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需要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批准证书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另外,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有关备案的规定,似乎有将工商登记日作为最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含义在里面。实践中,注意与税务主管部门沟通,规避收入时点确认的涉税风险。  另外,股权转让双方如有关联关系,且认定股权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通常会结合境内居民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
发布时间: 2019 - 02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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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施风险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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