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要求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2月,财政部发布《与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标志着政府会计改革已“近在眼前”。 近期,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已着手组织开展政府会计相关制度衔接工作。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单位都将该项工作委托给单位财务人员,特别是具体负责会计核算的人员。然而,多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表示,对此项工作感到迷茫,甚至一筹莫展。我们需要思考的是,为什么对于基本原理较为简单的政府会计制度,广大财务人员却感到非常艰难呢?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单位财务人员需要进一步厘清政府会计改革的本质。所谓政府会计改革,改的不仅仅是一项会计核算的“游戏规则”,更重要的是在管理意识、业务流程和内部治理水平方面进行改革。 对单位负责人管理意识的冲击 政府会计改革的核心,是由原来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制度体系,变革为“双基础”“双分录”“双报告”的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相互分离又互相衔接的会计制度体系。虽然从表面上看,仅仅只是由于会计基本假设变化导致的会计核算体系变化,但是在会计假设前提变更的背后,是对单位负责人管理意识的冲击。 例如,在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财务会计体系下,行政事业单位实现了全成本核算。资产的折旧需计入日常费用核算,意味着以前“占山为王”“多拿多占”配置资产的观念会导致“占有资产越多,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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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置已使用固定资产,近年国家出台了不少政策,但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增值税处理 例:2017年3月,一般纳税人甲建筑公司从一般纳税人乙建筑公司购买一台已使用过的建筑设备,乙公司该设备购买于2015年。 1.乙公司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乙公司销售该设备是否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税办法及纳税人销售旧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又明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观点认为,营改增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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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事中事后协同监管,现就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以下简称联合年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应用”(http://www.lhnb.gov.cn),填报2017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2018年度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填报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二、参加联合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录和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的,将通过“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信息公示平台”(http://lhnbgs.mofcom.gov.cn)向社会公示。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外汇部门做好联合年报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联合年报数据的分析,形成总结分析报告,于2018年8月31日前报送商务部,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外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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