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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自2023年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每年7月申报期申报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专项优惠政策,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基式优惠方式的一种。通俗来讲,就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除可以按实际支出的金额扣除外,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多扣除一定比例,从而实现对企业研发行为的激励促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可在10月份预缴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最新的公告发布后,将在原先的基础上,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对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允许其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对7月份、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负责人表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到税务...
发布时间: 2023 - 06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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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能源汽车再迎政策利好。6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透露:我国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将延长4年;今后一段时期将发布新版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指南;将加速破解“找桩难”“公路充电难”等问题。   未来三年减免5200亿元   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在发布会上介绍,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优势,6月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决定将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延长至2027年年底,减免力度分年度逐步退坡,并对新能源乘用车减免车辆购置税设定减免税限额。初步估算,实行延长政策后,2024年至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规模总额将达到5200亿元。   这次延续和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将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延长4年至2027年12月31日。其中,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免征车辆购置税;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是对新能源乘用车减免车辆购置税设定减免限额。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乘用车,设定3万元的减免税限额;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享受减半征收的新能源乘用车,设定1.5万元的减免税限额。 ...
发布时间: 2023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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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为了方便经营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这些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税费优惠政策的指引。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
发布时间: 2023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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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为了方便经营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这些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税费优惠政策的指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发布时间: 2023 - 06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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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球科技合作贡献新思路新方案  大湾区科学论坛主席、“一带一路”国际科学组织联盟主席、中国科学院院士  白春礼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习近平总书记今年4月在广东考察时强调,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关键。  过去的十年间,中国持续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社会的研发经费保持高速增长。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2年全球创新指数显示,中国排名稳步提升,从2012年的第三十四位上升到2022年的第十一位,正在从科技大国向科技强国迈进。  粤港澳大湾区作为中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高度重视以创新推动湾区高质量发展。今年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颁布实施4周年,过去这4年,大湾区厚积蓄势、勇毅勃发,多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持续推进,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走向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大湾区内部互联互通更加紧密。  大湾区科学论坛立足湾区,积极协同港澳,发挥高端平台与沟通枢纽作用,与全球科学家、国际科学组织,以及社会各界互动,探讨全球共性领域热点问题,促进科学成果交流与共享,激发创新思想碰撞,推动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为粤港澳大湾区构建开放的创新生态、深度参与全球科技合作贡献新思路、新方...
发布时间: 2023 - 05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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