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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3年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每年7月申报期申报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这是税务总局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过程中,响应纳税人诉求办实事解民忧促发展的重要举措。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专项优惠政策,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基式优惠方式的一种。通俗来讲,就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除可以按实际支出的金额扣除外,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多扣除一定比例,从而实现对企业研发行为的激励促进。企业研发投入越多,所减免的税款也就越多。近年来,国家聚焦创新发展,紧扣广大经营主体所需所盼,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化上做足了文章。一方面是政策力度不断加大,体现在扣除比例的提升和受益主体范围的扩大。另一方面是享受政策时间提前,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允许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2022年,将这一举措制度化、长期化;本次,又在之前的基础上新增7月预缴申报时也可享受这一政策。此次优化措施的出台,是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主题教育要求、积极推动成果转化的生动实践。据悉,前期税务总局在大兴调查研究过程中,收集到企业希望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享受时点的诉求,并针对诉求开展专题研究,...
发布时间: 2023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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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以及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扣除回收的废品残料价值和应收赔款以后的损失。经质量检验部门鉴定不需要返修、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以及产品入库后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而损坏变质的产品和实行“三包”企业在产品出售后发现的废品均不包括在废品损失内。为单独核算废品损失,应增设“废品损失”科目,在成本项目中增设“废品损失”项目。废品损失也可不单独核算,相应费用等体现在“生产成本”、“原材料”等科目中。辅助生产一般不单独核算废品损失。(1)不可修复废品损失不可修复废品损失的生产成本,可按废品所耗实际费用计算,也可按废品所耗定额费用计算。①废品损失采用按废品所耗实际费用计算时,要将废品报废前与合格品计算在一起的各项费用,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见在产品和产成品之间成本的分配)在合格品与废品之间进行分配,计算出废品的实际成本,从“生产成本”科目贷方转入“废品损失”科目借方。如果废品是在完工以后发现的,单位废品负担的各项生产费用应与单位合格产品完全相同,可按合格品产量和废品的数量比例分配各项生产费用,计算废品的实际成本。②废品损失采用按废品所耗定额费用计算不可修复废品成本时,废品的生产成本是按废品数量和各项费用定额计算的,不需要考虑废品实际发生的生产费用。(2)可修复废品损失可修复废品返修以前发生的生产费用,不是废品损失,不需要计算其生产成本,...
发布时间: 2023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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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日报讯 (记者叶青)6月25日记者获悉,在广州开发区近日举行的2023年第二季度重大项目集中动工签约活动上,该区出台全国经济开发区首个、粤港澳大湾区首个区县级新型储能专项政策——《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推动新型储能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此次发布的《措施》突出六大亮点,即支持项目投资建设,推动企业协同集聚发展,释放企业创新活力,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支持制发储用一体化发展,强化金融支撑。  在支持项目投资建设方面,《措施》将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优质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1亿元。对在政策有效期内落户该区,在本区租用办公用房、厂房且自用的,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优质企业,给予50%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另外对重点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大力度支持。  在推动企业协同集聚发展方面,《措施》促进“光储端信”(太阳能光伏、新型储能电池、重点终端应用、关键信息技术及产品)深度融合和创新应用。政策有效期内,将每年遴选不超过10个示范应用项目,每个项目最高给予20万元扶持。同时,支持新型储能特色产业园区,政策有效期内每年遴选不超过3个新型储能示范园区,每家最高给予50万元运营扶持。  在释放企业创新活力方面,该区鼓励新型储能企业开展面...
发布时间: 2023 - 06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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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自2023年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每年7月申报期申报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专项优惠政策,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基式优惠方式的一种。通俗来讲,就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除可以按实际支出的金额扣除外,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多扣除一定比例,从而实现对企业研发行为的激励促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可在10月份预缴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最新的公告发布后,将在原先的基础上,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对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允许其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对7月份、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负责人表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到税务...
发布时间: 2023 - 06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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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能源汽车再迎政策利好。6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透露:我国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将延长4年;今后一段时期将发布新版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指南;将加速破解“找桩难”“公路充电难”等问题。   未来三年减免5200亿元   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在发布会上介绍,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优势,6月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决定将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延长至2027年年底,减免力度分年度逐步退坡,并对新能源乘用车减免车辆购置税设定减免税限额。初步估算,实行延长政策后,2024年至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规模总额将达到5200亿元。   这次延续和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将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延长4年至2027年12月31日。其中,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免征车辆购置税;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是对新能源乘用车减免车辆购置税设定减免限额。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乘用车,设定3万元的减免税限额;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享受减半征收的新能源乘用车,设定1.5万元的减免税限额。 ...
发布时间: 2023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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