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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税收政策法规,对印花税相关问题作了明确,纳税人应准确把握政策实操细节。签合同是保障买卖双方共同利益的一个行为,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对合同合法合规的意识逐步提升,绝大部分纳税人都十分重视交易合同的印花税合规申报。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常见的涉税风险往往会被部门纳税人忽略,所以为了正确的规避税务风险,需要正确理解政策的内容。以下解读几个常见的误区:一、业务往来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是否应缴印花税?根据税法22号公告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或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都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二、只有纸质的应税凭证才需要征税吗?错误,电子订单明确也属于应税凭证,非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电子订单,也需要缴纳印花税。三、书立免税合同需要纳税申报吗?印花税法实施后,全部纳税人应使用新的《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执行了自行判断,有关备查资料自行留存的办理方式。有关减免税的应在备注栏填写。四、在新规发布前签订合约但在新规实施后才生效的合同,是否应按新规纳税?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布时间: 2022 - 08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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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27日,广州市财政局召开“奋斗在第一线”共产党员先锋岗和共产党员岗位标兵表彰大会,会上宣读了获市直机关工委和市财政局“奋斗在第一线”表彰对象名单,中海粤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岳雪威同志被评为2022年广州市财政局“奋斗在第一线”共产党员岗位标兵,这既是市财政局对广东中海粤会计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的肯定,也是对岳雪威同志的一种鼓励。作为党员干部,岳雪威同志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永葆先进纯洁本色,以坚强的党性应对多变的工作环境,以实际行动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充分发挥党建工作在巩固信仰、引领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建设的积极作用,促进各项工作的整体提升。以此为新起点,岳雪威同志在今后会继续以饱满的热情服务党和人民,始终坚持为党建工作、财政工作作出贡献。为推动机关党建全面进步、全面过硬付出更多努力,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发布时间: 2022 - 07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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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1日财政部令第86号发布 根据2019年1月2日《财政部关于修改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前款规定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实行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机构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统筹财政部门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
发布时间: 2022 - 07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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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 各级国有...
发布时间: 2022 - 07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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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法释〔2018〕15号  为公平、公正、高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第二条  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  人民法院查明前款规定事项需要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通知其提交;拒不提交的,可以强制提取;对妨碍强制提取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查明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需要审计、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审计、鉴定。  第四条  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除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外,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议价结果。  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价。  第五条  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
发布时间: 2022 - 0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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