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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为了方便经营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这些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税费优惠政策的指引。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
发布时间: 2023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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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为了方便经营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这些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税费优惠政策的指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发布时间: 2023 - 06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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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球科技合作贡献新思路新方案  大湾区科学论坛主席、“一带一路”国际科学组织联盟主席、中国科学院院士  白春礼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习近平总书记今年4月在广东考察时强调,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关键。  过去的十年间,中国持续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社会的研发经费保持高速增长。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2年全球创新指数显示,中国排名稳步提升,从2012年的第三十四位上升到2022年的第十一位,正在从科技大国向科技强国迈进。  粤港澳大湾区作为中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高度重视以创新推动湾区高质量发展。今年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颁布实施4周年,过去这4年,大湾区厚积蓄势、勇毅勃发,多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持续推进,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走向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大湾区内部互联互通更加紧密。  大湾区科学论坛立足湾区,积极协同港澳,发挥高端平台与沟通枢纽作用,与全球科学家、国际科学组织,以及社会各界互动,探讨全球共性领域热点问题,促进科学成果交流与共享,激发创新思想碰撞,推动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为粤港澳大湾区构建开放的创新生态、深度参与全球科技合作贡献新思路、新方...
发布时间: 2023 - 05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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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各级团组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迎接和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这一主线,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不断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扎实推进“三力一度两保证”工作格局,推动共青团各项工作和事业实现新发展。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团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在乡村振兴、科技攻关、抢险救灾、疫情防控、奥运赛场、保卫祖国等重大任务中挺膺担当、冲锋在前,展现出自信自强、刚健有为的精神风貌,在党和人民最需要的时刻充分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在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团委开展的2022年“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表彰中,广东中海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团支部书记陈月婷同志荣获“优秀共青团干部”,陈卉锜同志荣获“优秀共青团员”称号。她们是行业的典型代表,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榜样!志之所趋,无远勿届;穷山距海,不能限也。在之后的日子里,广东中海粤团支部将不忘初心,永葆热血,永怀信念,以优异的行业团建工作和专业服务为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青春力量。
发布时间: 2023 - 05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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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实施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变化吗?答:为支持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5号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号公告是对2022年底到期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6号)的延续,政策内容也与此前保持一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优惠。二、我单位将自有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答:根据5号公告,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既包括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也包括将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的单位或个人。你单位将自有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如果占地面积、储存物资等条件符合5号公告的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三、我单位是从事运输业务的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包括“道路货物运输”,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答:5号公告所称物流企业,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在经营范围方面,至少从事仓储或者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
发布时间: 2023 - 05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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